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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牵着市场的手 教材之利该谁分羹

1999-10-23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郑 直 我有话说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高级编辑黄传惕所写文章《故宫博物院》于十多年前被编入初中语文课本,使用至今。黄传惕以自己的文章能和叶圣陶、老舍等名家大作一起为成千上万的学生学习而深感荣幸。尽管选入时出版社只一次性给付了30元稿酬,再版时对文章有所删节也没通知他,黄传惕却都未作计较。他说国家的教育事业还不发达,公民支持教育责无旁贷。但黄传惕同时希望,教材不应该等同一般书籍,不要成为营利商品。

据了解,在和教材编辑出版单位发生著作权纠纷的作者中间,很多作者只要求署名权和基本稿酬的赔付,有的名家干脆放弃稿酬。北京九年义务教育小学语文教材的主编宁德琮说,他们已经赔付的几篇稿酬大约在50元到200元之间。也有一些作者认为,出版社若靠教材发财,著作权人当然应该主张自己的权利。

那么,教材的著作权人应该得到的稿酬到底是基本稿酬还是印数稿酬,是否可以要求追溯既往的损失?人教出版社法律处袁处长说,出版社十分尊重作者权利,更不会故意侵权,历史原因和教材的特殊性决定了著作权纠纷的处理有一定难度。很多文章被选入教材并不说明该文章出类拔萃,仅仅说明其符合某个阶段的教学要求,比如通俗浅显、短小、无生僻字等等,而且很多文章经过了编辑的深度加工修改,已不单独属于原著作权人。同时,教材的印数是国家指令性行为造成的,而不是文章的质量决定的,即不是市场造成的。基于上述,有些作者以教材印数高、发行量大、影响广泛为由要求高额索赔是不合适的。袁处长还说,在核实作者后,补充署名和开具稿费都毫无问题,但著作权人要求得到追溯既往的精神和物质赔偿就不太合理。按照1990年国家制订的稿酬标准,他们曾按千字25元的标准给作者付酬,课本每年重印一次开一次。今年实施新的稿酬标准,按规定出版社应向作者付印数稿酬,但人教版的教材很多是各省分印的,人教社只收码洋2%的租型费,所以让人教社支付全部印数稿酬也不合理。对于稿酬的支付,宁德琮也颇为困惑,毕竟人教社的义务教育教材是编辑出版合一的,有问题只需找人教社。而他们编的北京市义务教育教材,编写组属于北京教科院和基础教育教研中心,出版单位是北京出版社,两方的权利义务归属都不明确,有了著作权纠纷也不知该由谁承担赔偿,他们编写组的成员已经为作者垫付了部分稿酬,假如此类纠纷越来越多,他们也该要个说法了。而律师刘洪桥认为:《著作权法》实施以前的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同样应当得到保护。

记者查阅了国家现行新闻出版法规,国家不仅规定了中小学课本实行国家定价,坚持微利原则,还规定了中小学统编教材应由规定出版社出版、定点印刷厂印刷。据介绍,指定出版社和印刷厂完全是基于保证教材质量的考虑。

据了解,作为全国通编教材的编辑出版单位,人民教育出版社是全国最大的中小学教材出版社,除外各省都有地方教材的指定出版社,比如北京出版社就是北京义务教育教材的出版单位。如果教材属无利或微利商品,课文的著作权人想必都会和黄传惕一样不计较稿酬有否和多寡,一些出版人也强调选入教材的文章不付稿酬是国际惯例。而业内人士介绍,如美国的一些国家中小学课本都是免费发给,而我国的基础教育教材虽然定价不高但因其是指令性使用而具有垄断地位,几成我国印数最高的著作,其发行成本又相对较低,年年重印的制作费用也可忽略,因此利润很大,凡承揽教材出版的出版社日子都非常好过。

据此,教材既是指令性精神产品同时是营利性商品,这一特性在改革开放前后和《著作权法》出台前后都没有实质改变,一些关于教材的著作权纠纷,其要求追溯既往的矛盾焦点可能终将归结于此。随着教育产业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教育功能的重新认识,对于教材的社会属性乃至著作权问题可能各方都会有新的认识。同时,《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也正在讨论中,人们期望法律能对此给一个明确的说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著作权法》实施之后语文教材中未能及时添加作者姓名,几个出版社都强调主要原因是课文入选时间较久,作者姓名无从查找。由此反映出的语文教材选材陈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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